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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董喆发布时间:2016-10-27浏览次数:150

各院(系):

发布我校2016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2016年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定向、委培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不能申请。

(二)毕业后须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详见附件8、10)就业,签定的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

二、补偿代偿额度

符合条件的学生其学费或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补偿代偿。本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于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如果学制年限内学费总额高于贷款总额,贷款学生可以申请学费补偿,但是不能同时申请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

三、材料申请、审核及报送

(一)学生向所在院系团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2份,见附件1);

2、申请人《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

3、申请人《就业证明》(2份,见附件2);

4、申请人《二次分配就业证明》(2份,见附件3)(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填写);

5、申请人《工作地点证明》(2份,见附件4)(虽不存在二次分配,但无法鉴别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学生填写);

6、代偿扣款委托书(1份,见附件5)(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申请贷款代偿的填写,申请学费补偿的不需填写);

以上材料须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见附件7)进行填写。

(二)学院审核

学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学生提供材料缺失不全的,可不予审核。

(三)各院(系)材料报送

1、院系审核通过的学生申请材料(按照上述顺序整理排序);

2、《2016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二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见附件9,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2016年5月更新了此表格,需使用新表)。

四、特别注意事项

(一)学生申请材料填写需注意,学费和贷款金额不可凭印象填写,须查询核实后再填写准确数据;签约中海油等石化企业、矿山、地质勘探、野外考察等并流动作业平台上工作的,须将附件2、3、4中的省(市、自治区)、市、县(区)、镇(乡)改为平台名、船名等,如“番禹(PY35-2)作业区的南海5号平台”;签约气象站、渔业管理站等基层单位的,须在附件2、3、4中注明具体站名同时在附件9“就业单位名称”中填写具体站名;通讯、金融(含信用社)、烟酒、房地产行业纳入非艰苦行业,不在补偿代偿范围。

(二)汇总表以附件9为模板,请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见附件7、附件10)进行填写。注意汇总表中的信息务必详实准确,纸质材料保持一致;在操作excel表格时不要把学生银行账号的后几位变为“0”;电子版文件按“XX学院2016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二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命名并发送指定邮箱不要拆分为两个文件。汇总表纸质版需加盖学院党委公章。

五、补充说明

(一)2016年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分两批申请,第一批已于6月20日前申请,此次是第二批,也是2016届毕业生最后一次申请机会,遗漏不能补报。第二批申请的所有材料于2016年12月2日前提交,没有学生申请的学院需发邮件说明。

(二)所有获得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其补偿/代偿金均采取分年度拨付的方法,分三年拨付完毕。学生毕业后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拨付申请金额的33%,第三年拨付34%。学生需在就业后连续两年于每年的5月31日前填写《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见附件6),并寄送至所在学院(系)团委。为避免遗失,学生须在寄送前联系学院团委收件人,并于信封上注明“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字样。各院(系)收齐材料后,报送至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只有提供了合格的《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的学生,国家才予以继续拨付代偿金。若因学生本人未按时报送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合格而导致失去代偿资格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三)关于银行账号。我校通过中国银行青岛市南第二支行发放补偿金/代偿金,学生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学生本人在中国银行办理的银行账号(借记卡或校友卡均可,其中中国银行贷款代偿的学生必须是签订还款协议时使用的账号),提供账号的银行卡至少使用至代偿结束(非特殊情况,至少3年)。若因提供账号错误导致补偿金/代偿金不能发放,由学生本人负责。

(四)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回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在未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前,须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避免造成违约。同时,国家分年度拨付的代偿资金具有滞后,一般来说不能及时、足额支付贷款及其产生的利息,须由学生本人先行支付、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结清后,校园地(中国银行)贷款的学生个人支付的利息由学校联系中国银行青岛市南第二支行统一办理交付利息总额的凭证;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本人联系经办银行索取交付利息总额的凭证后,寄送至所在院(系),由所在院(系)集中报送,待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向国家申请利息回补后,返还给学生本人。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请各院系务必宣传到位,用好政策,勿有遗漏。


联系人:霍明云

联系电话:66782575

邮箱:huomingyun@ouc.edu.cn

附件: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就业证明

      3、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4、工作地点证明

      5、代偿扣款委托书

      6、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

      7、填表说明

      8、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界定

      9、2016年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

     10、汇总表填表说明及参考资料

 

学生工作处  

2016年10月27日

附件1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附件2 就业证明.doc

附件3 二次分配就业证明.doc

附件4 工作地点证明.doc

附件5 代偿扣款委托书.doc

附件6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doc

附件7 填表说明.doc

附件8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界定.doc

附件9 2016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二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xls

附件10 2016年汇总表填报说明及参考资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