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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人:霍明云  发布时间:2013-12-31   浏览次数:279

 

中国海洋大学退役士兵教育

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海大学字〔201383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精神,帮助考入学校的退役士兵顺利完成学业,规范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资金的申请、发放和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指自2011秋季学期开始,退役一年以上,自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学校攻读全日制本科学历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到校报到注册后,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获得教育资助。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我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学校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新政策,并不改变退役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学校退役士兵获得学费资助后,其他资助政策按学校现行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资助内容、标准及期限

第五条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内容为:

(一)学费资助;

(二)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

(三)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第六条退役士兵考入我校学费资助标准为:原则上学校退役士兵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

第七条退役士兵考入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及学校现行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方式为:学费资助由中央财政按标准拨至学校,学校发放给学生本人;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学生本人。

第九条退役士兵考入我校教育资助期限: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原则上最高为四年。

第三章学费资助申请及审批

第十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的申请审核工作,各院(系)、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协同负责。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采取每学年申请,每次只申请当学年资助的模式。凡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一式2份),并递交《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一式1份)。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收到学生申请后,对学生资格、资助金额等信息进行审核后,建立信息档案,并汇总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院(系)。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在中央财政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资金下拨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财务处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

学校:

学生基本情况(由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服役部队

退役证明编号

服役起止时间

公民身份号码

考入本校年月

学院

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

现阶段所学学历

服役前最高学历

以前教育阶段是否申请过本政策

本人为退役士兵/士官,申请学费资助。学生本人签字:

学校意见(由学校填写)

学生学号

学制年限

学费标准

申请免除金额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学校意见

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