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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分,根据《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海大学字〔201747)、《中国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课程考试管理办法》(海大教字〔201949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海洋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全日制本科课程考试和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研究生课程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包括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及其补考和缓考等考试。

第四条学生行为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允许不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在考试过程中传递文具等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考试结束后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需要随考卷一同回收的资料带出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考试进行中带出考场且未被发现实施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七)携带规定以外物品(不含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用规定以外的纸、笔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大声喧哗、嬉闹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未妥善保管好个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物品,被其他考生获取后抄袭或抄袭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学生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处分;考试中使用设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考试中使用设备发送或者接收考试相关信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处分;考试中使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试开始后,仍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标记保留保存在课桌、座位或身体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找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务人员明确要求考生上交的作弊嫌疑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考试时间内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相关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等材料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给予相关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事后查实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的,给予相关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其他考试不诚信行为应认定为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学生应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务人员的管理,学生有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区域性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发生考试违规的,可参照本细则处理。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或本级别。

第九条本细则自20197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